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小字第267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彭議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萬0,0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王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0日
書記官陳芊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