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小字第3173號
原告 楊志葦
訴訟代理人 蘇科維
被告 周永東
訴訟代理人 蕭聖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周永東於民國111年4月15日16時1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之自用小客車(下稱被告車輛),行經新北市○○區○○○道000號前,因行進中緊急煞車,使原告所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大型重型機車(下稱系爭機車)不慎撞擊被告車輛後車尾,致系爭機車前車頭受損,受有修車費用65,000元之損失。本件是因被告右邊的拖板車跨越被告車道逼車,被告當下前面沒有車輛,是可加速前行,被告當時是嚇到才緊急煞車,卻完全沒有看後視鏡,原告的系爭機車動力加速度煞不住才撞上去,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65,000元。
二、被告則辯稱:鑑定結果及初判表都認為被告無肇事責任。依法院當庭勘驗系爭機車行車紀錄器影像,拖板車已經跨越到內側車道,被告車輛理當煞車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84條亦有明文。是以關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成立,須以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為其主觀要件,並應由主張之人對該要件負舉證責任。原告主張被告應就本件事故負損害賠償責任,既為被告所否認,原告自應就此利己之事實負舉證之責。次按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不得任意以迫近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汽車除遇突發狀況必須減速外,不得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前車如須減速暫停,駕駛人應預先顯示燈光或手勢告知後車,後車駕駛人應隨時注意前車之行動;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不得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1項、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事故係由原告所騎乘系爭機車自後追撞被告所駕駛車輛後車尾之事實,為兩造不爭執,並經本院依職權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調取本件事故調查卷宗核閱無訛,而依被告於道路交通談話紀錄表所陳:我駕駛於環堤大道直行更寮方向行駛,經環堤大道140號減速,遭後方車輛追撞等語,及原告於道路交通談話紀錄表陳稱:我駕駛大型機車於環堤大道往更寮方向,經環堤大道140號前方有輛大卡車,我切向內側車道,內側前方自小客車急煞停止,發現危險距離3公尺等語,復參以本院當庭勘驗系爭機車行車紀錄器錄影檔之結果:「16:08:25之前原告機車行駛於外側車道,前方有拖板車亦行駛於外側車道,被告汽車則行駛於內側車道。16:08:26-28原告開始切入內側車道,此時拖板車仍行駛於原告前方之外側車道,被告則於拖板車左後方之內側車道繼續往前行駛,而逐漸與外側車道之拖板車左後側車身倂行行駛,此時拖板車之車身則已跨越至內側車道,逼近被告汽車,被告汽車後方煞車燈亮起,原告機車於內側車道自後追撞被告汽車」,此有本院111年10月25日言詞辯論筆錄可參,可知本件事故之發生,係因原告於上揭時、地騎乘系爭車輛行經該路段,因見前方有拖板車擋於外側車道,即向左切入內側車道,惟疏未注意與正行駛於內側車道之前車即被告車輛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致被告車輛於遭外側車道併行之拖板車跨越內側車道逼車而煞車減速時,原告煞車不及直接追撞被告車輛後車尾,原告之駕車行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前揭規定,顯有過失。至被告車輛因見其右前側併行之拖板車持續跨越內側車道逼車而來,緊急煞車減速,以避免與之爭道,進而發生擦撞,應屬突發狀況下所採取之必要安全措施,自難認有何過失;此並有卷附新北市政府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鑑定意見書可佐。準此,本院綜觀全部卷證資料,認本件事故之發生,被告並故意或無過失之侵權責任可言,原告主張被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應屬無據。
四、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65,000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審酌均與本院前揭判斷無影響,毋庸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陳君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