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沙救字第3號
抗告人
即聲請人 楊玉菁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蔡月碧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1月3日111年度沙救字第3號訴訟救助事件所為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廖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
書記官柳寶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