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86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8643號債權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銀苗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銀苗企業有限公司之公司最新變更登記表。
二、因債務人已為廢止登記,請陳報其公司解散事由、解散程序,並向管轄法院查明有無選任公司之「清算人」。
中華民國97年9月25日
民事庭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得新中華民國97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