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拍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188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
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乙○○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乙○○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乙○○邀相對人丙○○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下同)95年3月13日向其借款新台幣2,500萬元,借期一年,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抵押權,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詎相對人於96年3月12日清償期屆至,未依約清償借款及利息,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登記簿謄本、本票影本等件為證。
四、本院業以民國97年8月22日苗院燉非平97拍188字第22726號函請債務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除相對人丙○○非系爭不動產所有權人,對該不動產無處分權,聲請人對之聲請拍賣抵押物,於法無據,該部分聲請應予駁回外,其餘部分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79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25日
民事庭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陳貴瑋中華民國97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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