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4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乙○○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釋明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及釋明之事項
一、聲請人委任甲○○為代理人之委任狀。
二、請釋明所要求撤銷原已協商通過之還款方案為何?所要求更優惠之還款方案為何?
三、釋明受聲請人扶養之戊○○、己○○之法定扶養義務人為何僅為聲請人一人?
四、請提出離婚協議書影本。
五、請釋明向庚○○○、丁○○○、丙○○、辛○○借款之時間、金額、償還日期、利息之計算。
六、聲請人聲請前二年間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七、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至少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
㈠財產目錄:建物、土地之最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
如有其他不動產應一併提出最新登記謄本)、動產(含名稱、種類、數量)、所有汽車之行照、銀行存款(含各銀行名稱及帳號、及至補正日之數額)、股票(含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所所在地,所持股票之目前市價、聲請人母親利用其名義投資之銀行存摺或證券存摺或其他金融證明資料)、保險單(含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㈡收入數額:聲請前一年薪資(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
明細表、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
㈢必要支出數額:聲請前一年之膳食、衣服、教育、交通(住
家至上班處所搭乘公車路別、票段數、駕駛汽車之行照、聲請前一年每月油資支出之證明)、醫療(釋明戊○○之病歷資料)、稅賦開支(含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
八、請釋明聲請人之母親何以利用其名義投資?投資項目有哪些?總金額多少?收益多少?
九、請釋明何以離婚?既然前妻職業是家管,同居一址,以何維生?中華民國97年9月25日
民事庭法官張珈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25日
書記官古紹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