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7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738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於台灣彰化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台幣參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彰化縣彰化市○○○街○○巷○號5樓之3。
理由
一、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茲准予提出新台幣3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彰化縣彰化市○○○街○○巷○號5樓之3。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書記官楊筱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