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181號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相對人丙○○
8樓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依民法第867條但書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權人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押權。系爭不動產既經抵押人讓與他人而屬於受讓之他人所有,則因實行抵押權而聲請法院裁定准許拍賣該不動產時,自應列受讓之他人為相對人,最高法院著有74年台抗字第431號判例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第三人 梅勝勛 於民國(下同)93年12月2日將其如附表所示
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9,25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㈡嗣梅勝勛於93年12月9日向聲請人借款2筆,約定利息按年
息百分之⑴3.3⑵7.99計算,其借款期限分別自93年12月9日起至⑴113年12月9日⑵100年12月9日止,按月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並按上開利率10%(逾期6個月以內)及20%(逾期6個月以上)加付違約金。詎相對人自97年3月9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7,302,690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相對人丙○○於95年11月28日因買賣取得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所有權,為此以相對人為對象,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等影本為證。
四、本院以97年8月6日苗院燉非平97拍181字第21625號函請債務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25日
民事庭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陳貴瑋中華民國97年9月25日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苗栗縣│頭份鎮│蟠桃│ 忠孝 │941-14││157│1/1│所有權人:│││││││││││丙○○│├─┼───┼────┼───┼──┼────┼─┼──────┼────┼──────┤│2│苗栗縣│頭份鎮│蟠桃│忠孝│941-15││8│1/10│所有權人:│││││││││││丙○○│└─┴───┴────┴───┴──┴────┴─┴──────┴────┴──────┘┌─┬──┬────┬────┬────┬────────────┬──┬─────┐││││││建物面積(平方公尺)││││編││││主要用途├───────┬────┤權利││││││││樓層面積│附屬建物│││││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主要建材││主要建築││備考│││││││合計│材料及用││││號││││房屋層數││途│範圍││││││││││││├─┼──┼────┼────┼────┼───────┼────┼──┼─────┤│││頭份鎮蟠│頭份 鎮忠 ││第一層:54.40│陽台:││所有權人:││││ 桃段忠孝 │孝里8鄰││第二層:50.37│15.14││丙○○││1│2591│ 小段 941-│長生街39│RC造│第三層:50.27││全部│││││14地│巷2之2號││第四層:22.07│││││││號│││合計:17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