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6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6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676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96年8月29日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98年10月18日,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沈福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9月7日
書記官賴琪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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