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4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439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張麗雪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林俊宏 律師
劉榮治 律師 陳文彬 律師上列一人複代理人 張志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六日下午二時五十分本院第十一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96年9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望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7日
書記官陳慶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