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66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俊銘本案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被告所犯之強制罪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1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范乃中
法官彭凱璐法官楊忠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鈺瓊中華民國102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