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易字第66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俊銘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2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案傷害及毀損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告訴人 施君翰 及 曹純禎 告訴被告洪俊銘傷害等案件,起訴書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及同法第354條之毀損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及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施君翰及曹純禎於102年6月6日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2紙在卷可憑,揆諸上開說明,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至其所犯強制罪部份,本院另以102年度簡字第33號簡易判決處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1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 范乃中
法官彭凱璐法官楊忠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鄭鈺瓊中華民國102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