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0年度聲繼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0年聲繼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13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繼字第七三號
聲請人乙○○聲請人甲○○代理人丁○○右當事人聲明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甲○○聲明繼承丙○○之遺產應予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乙○○、甲○○係丙○○之繼承人,爰依兩岸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四十三條之規定,檢具有關文件向鈞院為繼承之意思表示。
二、經查聲請人提出之公證書記載丙○○之父為 黃祖枝 ,與戶籍謄本上登記丙○○之父為 黃租枝 不符,經本院命其三十日內補正,逾期仍未補正,其聲明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三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林麗玉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B法院書記官林揚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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