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0年度繼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0年繼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13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繼字第七三號
聲請人乙○○送達代收人丙○○右當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聲明拋棄繼承甲○○之遺產應予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乙○○為甲○○之繼承人,甲○○於九十年五月十八日去世,聲請人自願拋繼承權,除分別通知其他繼承人外,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聲明拋棄繼承。
二、經查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未提出印鑑證明及繼承系統表等,經本院命於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前補正,逾期仍未補正,其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三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林麗玉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B法院書記官林揚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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