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98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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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9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九八九號
具保人甲○○被告乙○○右列具保人因被告盜匪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甲○○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八十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乙○○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三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范智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淑芬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