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簡調字第49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漢璋 、 陳保成 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事項
一、彰化縣○○鄉○○段○○○○○○○○○○○○○○○○○○○○○○○○○號土
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權利人為被告黃漢璋、陳
保成,年籍資料請勿遮隱)。
二、被告黃漢璋於民國106年7月間已陷於無資力之相關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