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朴簡調字第210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蘇志新 等人間聲請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定有明
文。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依
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
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 蘇志勝 應將附表所示不動產
的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回復登記為相對人蘇志新。但是,
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08年12月11日向本院就塗銷所有權移轉
事件聲請調解,有聲請狀收文戳章可按,而相對人蘇志新已
於108年8月30日死亡,有本院依職權調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
結果附卷可稽,則本件相對人蘇志新已死亡無當事人能力,
且其性質無從補正,無調解成立之可能,應認不能調解,依
照前揭規定,駁回本件調解的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3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官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3日
書記官李佳惠
附表:嘉義縣○○鄉○○○段○○○○○號土地、1159地號土地、嘉
義縣○○鄉○○段○○○段000地號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