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補字第334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3340號
原   告  鄧暐達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羅文甫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0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
  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
  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條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未依上開規定檢附起訴狀及事證等繕本,原
  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起訴狀及所檢附之事證等繕
  本各1份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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