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312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 告 呂依蓁
呂林素娥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呂依蓁、呂林素娥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事件,因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有不合法定程式之規定,爰命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提出於本院,逾期未
補正或補正事項不足而有起訴不合法定程式,即駁回原告之
訴。
二、原告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被繼承人 呂昆明 之繼承系統表及其除戶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以及其全體繼承人(含本件被告)之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應提出被繼承人呂
昆明之全體繼承人有無為拋棄繼承之資料。
(二)提出原告對被告呂依蓁具有債權及其金額與欠款日等為
何之相關證明。
(三)提出坐落臺中市○○區○○段○○○○○號之第一類建物登
記謄本及其異動索引。
(四)請依上開資料提出新準備書狀以補正當事人、訴之聲明
及事實理由等,併應就上開書狀及事證(除戶籍謄本資
料外),按被告之人數提出繕本份數予本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魏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