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士簡字第26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鍾傑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
偵字第50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鍾傑犯竊盜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審酌被告坦
認犯行,且所竊取之財物,於案發後業由被害人領回,暨考
量被告學經歷、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本案經檢察官陳銘鋒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5月10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5月10日
書記官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