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小字第256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芭芭果食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渝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賴○○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9,4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