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56號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理人 林首旗
相對人 辛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
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於民國104年4月2日將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4年3月26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嗣相對人於(1)104年4月8日向聲請人借款550萬元、397萬元,並約定利息,其借款期間為104年4月8日起至124年4月8日止,另約定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金時,借款視為全部到期;(2)107年4月25日向聲請人借款170萬元,並約定利息,其借款期間為107年4月25日起至117年4月25日止,另約定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金時,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詎借款人未依約繳納本息,除尚欠本金5,854,492元外,尚有利息等未清償,依上開約定,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借款契約書、貸放明細歸戶查詢單、催告函及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等影本為證。
四、本院於114年6月4日函請相對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 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1
苗栗縣
竹南鎮
成功
17之5
389.06
1/1
編 號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主要用途
主要建材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備 考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541
苗縣○○鎮○○段00○0地號
苗栗縣○○鎮○○里0鄰○○00○00號
工業用、鋼骨鋼筋混凝土造、2層
一層:211.12
二層:210.9
總面積:422.02
陽台:5.14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