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拍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56號

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理人 林首旗

相對人 辛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

  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於民國104年4月2日將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4年3月26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嗣相對人於(1)104年4月8日向聲請人借款550萬元、397萬元,並約定利息,其借款期間為104年4月8日起至124年4月8日止,另約定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金時,借款視為全部到期;(2)107年4月25日向聲請人借款170萬元,並約定利息,其借款期間為107年4月25日起至117年4月25日止,另約定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金時,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詎借款人未依約繳納本息,除尚欠本金5,854,492元外,尚有利息等未清償,依上開約定,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借款契約書、貸放明細歸戶查詢單、催告函及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等影本為證。

四、本院於114年6月4日函請相對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  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苗栗縣

竹南鎮

成功

17之5

389.06

1/1

編   號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主要用途

主要建材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備   考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541

苗縣○○鎮○○段00○0地號

苗栗縣○○鎮○○里0鄰○○00○00號

工業用、鋼骨鋼筋混凝土造、2層

一層:211.12

二層:210.9

總面積:422.02

陽台:5.14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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