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全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聲字第3號

聲請人 璞臻 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珊青

相對人 孫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假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113年12月24日113年度全字第248號假處分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處分事件,因相對人僅為如附表所示系爭不動產之信託人,並無對相對人為假處分之必要,爰依法聲請撤銷假處分之裁定等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33條前段準用同法第530條第3項規定,假處分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

三、經查,聲請人前聲請禁止相對人就如附表所示系爭不動產為讓與、設定抵押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4日以113年度全字第248號裁定准許在案,聲請人持以聲請強制執行後,復具狀撤回強制執行等情,有該裁定附卷可查,並經本院調取本院114年度司執全字第10號卷宗核閱屬實,堪可採認,揆諸前開規定,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33條、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83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尤凱玟

         

附表:

編號

建號

坐落地號

----------------------

建物門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樓層面積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

建築材料及用途

1

6742

桃園市○○區○○段○○段0000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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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區○○里○○○街00號8樓

13層樓鋼筋混凝土造、住家用

8樓層:99.26

陽台:9.36

雨遮:5.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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