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簡附民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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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E)代表人 潘大年 訴訟代理人 謝樹藝 律師被告乙○○上列被告因九十五年度簡字第二一七七號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2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雅芬
法官胡宗淦法官游士珺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素霜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