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8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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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87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基隆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9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所犯如附表編號4所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之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且所犯上開各罪,悉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爰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第10條、第12條規定聲請予以減刑併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第10條、第12條,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3條之1第3項,95年7月1日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劉桂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
書記官鄧順生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5月││(保安處分/禠奪公權)│││├──────────┼────────────┼────────────┤│犯罪日期│94.10.27│94.10.27││年月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4年度毒偵字第│基隆地檢94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案號│2957號│2957號│├───┬──────┼────────────┼────────────┤││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最後├──────┼────────────┼────────────┤││案號│95年度上訴字第297號│95年度上訴字第29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5.04.13│95.04.13│├───┼──────┼────────────┼────────────┤││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確定├──────┼────────────┼────────────┤││案號│95年度上訴字第297號│95年度上訴字第297號││判決├──────┼────────────┼────────────┤││判決確定│95.05.16│95.05.16│││日期│││├───┴──────┼────────────┼────────────┤│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2項│├──────────┼────────────┼────────────┤│合於96年罪犯│是│是││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有期徒刑3月又15日│有期徒刑2月又15日││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基隆地檢95年度執字第1224│基隆地檢95年度執字第1224│││號│號│└──────────┴────────────┴────────────┘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3│4│├──────────┼────────────┼────────────┤│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7月││(保安處分/禠奪公權)│││├──────────┼────────────┼────────────┤│犯罪日期│95.05.22│95.05.26││年月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5年度毒偵字第│基隆地檢95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案號│1134、第1590號│1134、1590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5年度訴字第547號│95年度訴字第54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5.10.18│95.10.18│├───┼──────┼────────────┼────────────┤││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5年度訴字第547號│95年度訴字第547號││判決├──────┼────────────┼────────────┤││判決確定│95.11.13│95.11.13│││日期│││├───┴──────┼────────────┼────────────┤│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2項│├──────────┼────────────┼────────────┤│合於96年罪犯│是│是││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又15日││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基隆地檢95年度執字第2584│基隆地檢95年度執字第2584│││號│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