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174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17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174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17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於犯罪事實欄第2行「嗣明知該保險卡並未遺失」之後補充「竟基於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於證據欄補充「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14條、第220條、第74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96年5月1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莊玉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余富誠中華民國96年5月1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14條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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