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7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771號上訴人 余桂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9年度訴字第1771號回復原狀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9日
書記官林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