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05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六二號
聲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送達代收人丙○○相對人丁○○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拾萬零伍佰柒拾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五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郝燮戈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B法院書記官高明正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六日附表:
┌──┬────────┬────────┬───────────┐│編號│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1│第一審送達費│467││├──┼────────┼────────┼───────────┤│2│第一審裁判費│200001││├──┼────────┼────────┼───────────┤│3│本件程序費用│102││├──┼────────┼────────┼───────────┤││合計│2005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