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7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翁嘉仁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翁嘉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翁嘉仁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及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中,於民國108年1月2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6年度簡字第47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
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劉承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