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6年聲字第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4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明隆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強盜案件,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明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明隆因強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9年9月確定,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06年6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21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王紋瑩
法官張宏節法官林慧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06年6月21日
書記官溫尹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