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8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871號聲請人 陳誼柔 法定代理人 江孟淇 聲請人 湯舒芹 法定代理人 湯明振 聲請人 吳佩真 法定代理人 吳文斌 聲請人 周星茹 法定代理人 周祖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若茵 間聲請調解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應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其聲請。
應補正事項:
一、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調解聲請費。若無法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本件係屬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爰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元。
二、聲請人應補正經其法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之民事聲請狀,及 陳明 有無未列明之法定代理人。
中華民國107年10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0月5日
書記官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