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8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885號原告 鄭巧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志偉 間清償借款事件,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拾壹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仟伍佰壹拾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壹仟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肆仟伍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宗穎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5日
書記官董怡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