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緝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附民緝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緝字第6號
第7號原告 徐志龍
徐康荃 年籍詳卷上一人監護人新竹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林智堅 被告 邱志文 上列被告因被訴訴本院107年度訴緝字第12號誣告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馮俊郎
法官王碧瑩法官王榮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4日
書記官陳家欣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