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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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五二號
原告乙○○
送達之三原告因請求履行協議書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肆拾柒萬壹仟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陸仟壹佰捌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陸仟壹佰叁拾捌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九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林信旭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九日~B書記官侯學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