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促字第310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促字第310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促字第三一0一0號
異議人 林國雄 右異議人因債權人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異議駁回。
程序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明異議人非債務人,依法不得提出異議,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九日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王立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九日~B法院書記官黃玉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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