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二七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七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補正左列事項:
㈠、本件原告起訴後擴張訴之聲明為新台幣貳佰捌拾壹萬零陸佰壹拾陸元,扣除起訴時原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貳佰壹拾捌萬肆仟元,就擴張部分,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陸仟貳佰陸拾柒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內容應記載⑴請求項目及金額:分項記載,並明確記載請求之依據。⑵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如有多數證據,請全部記載。如係聲明人證,請載明證人之姓名、住址及應訊問之事項;如係提出書證,請先提出影本,原本俟開庭時提出)。
㈢、兩造應陳報兩造之年齡、職業、身分、收入、財產狀況,以供核定慰撫金。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林慧貞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六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