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8年度司鳳補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鳳補字第166號
原   告 甲○○
            之A
上列原告因給付薪資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秀萍建禾 文理短
期補習班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22,4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00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  日
               書 記 官 曾秀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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