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04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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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0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妨害秩序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訴字第204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忠胤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28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同案被告 李東祐 與告訴人 林群曜 間有債務糾紛,遂基於教唆毀損之犯意,要求同案被告 闕正瑋 前往告訴人位於臺中市○○區○○路00號之「崇佑裝潢工程公司」催討債務。同案被告闕正瑋即於民國109年12月18日17時許(起訴書原記載「16時55分許」,經檢察官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當庭更正為「17時許」),糾集被告陳忠胤、同案被告 陳裕祥 、 鄭宇宏 、 王昱翔 等人前往崇佑裝潢工程公司,渠等基於妨害秩序及毀損之犯意聯絡,分持球棒、榔頭、鐵鎚、長型手電筒等物敲打崇佑裝潢工程公司大門玻璃及屋內財物,使店內設備、電腦及大門玻璃毀損而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告訴人。嗣經崇佑裝潢工程公司員工 林俊穎 報警,警方據報前往現場處理,並循線查知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50條第1項後段、第2項第1款之攜帶兇器公然聚眾下手實施強暴脅迫及同法第354條之毀損器物等罪嫌等語。
三、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業於起訴後之110年11月25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按,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10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李宜璇
法官孫藝娜法官吳欣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張珮琦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