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8年度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8年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醫師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一四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陸有綱 被告甲○○右列原告,因被告違反醫師法等案件,於被告對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一日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後辯論終結前,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茲查刑事部分,業經被告(即刑事訴訟之上訴人)於八十九年四月十九日撤回上訴在案,民事部分即無所附麗,本院應不得專就民事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呂永福
法官劉叡輝法官魏新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章大富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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