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5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5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580號聲請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非訟代理人 陳哲彥 相對人 羅國康 即被繼承人.相對人 羅國健 即被繼承人.相對人 羅國熙 即被繼承人.相對人 羅國恩 即被繼承人.相對人 羅國強 即被繼承人.相對人 羅美金 即被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亦為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為同法第881條之17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 羅美英 於民國94年4月21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3,81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嗣被繼承人羅美英於民國101年2月18日死亡,由相對人依法繼承其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茲被繼承人羅美英對聲請人負債2,295,599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房屋貸款約定書等影本為證。經核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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