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桃簡字第229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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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桃簡字第22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建築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桃簡字第229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梓材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1年度偵字第178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梓材對於依建築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處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黃梓材所為,係犯建築法第95條之違反規定重建罪。爰審酌被告前無犯罪科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生活狀況良好;而其所違法搭蓋建築物,影響建築管理機關對市容及建築物之管理,違法重建之建築物之高度約6公尺、面積約為180平方公尺,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建築法第95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馮昌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趙芳媞中華民國101年10月26日附錄本件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建築法第95條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1年度偵字第17819號被告黃梓材男6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桃園縣龜山鄉○○路379巷92弄165
之6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梓材於民國100年11月8日前某日,未經申請主管機關許可並發給建築執照,竟擅自在桃園縣龜山鄉○○路379巷口進入約350公尺處,以鋼骨鋼架建造地上第1層、高度約6公尺、面積約180平方公尺之違章建築,經桃園縣政府於100年11月8日依法查報並張貼稽查通知單,並於同年月28日依法執行強制拆除。詎黃梓材明知依建築法強制拆除之建築物,不得違反規定重建,竟於100年11月28日起至同年12月7日止間之某日,復在上址以鋼骨鋼架為材,重建地上第1層、高度約6公尺、面積約180平方公尺之違章建築。嗣經桃園縣政府於100年12月7日再行查報,並張貼稽查通知單,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桃園縣政府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黃梓材於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桃園縣政府分別於100年11月8日、同年12月7日開具之處理興建中違章建築稽查通知單2紙、桃園縣政府101年7月5日府工拆字第1010165517號函、100年12月9日府工拆字第10
00518344號函各1份、違章建築拆除前照片2張、現場執行拆除照片15張、拆除後照片1張及拆除後重建照片2張附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建築法第95條之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9月18日
檢察官謝宗甫
林蔚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