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重小字第186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丁錫永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36,7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蕭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