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簡字第28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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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簡字第2896號
原 告 李吉川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順三 間因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僅
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查本件原告係請求
將被告所有之汽車從原告所承租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
移開,並請求被告給付50,000元,惟原告未於訴狀載明本件
因排除侵害原告所獲得之利益,亦未說明原告請求被告給付
50,000元之請求權基礎為何,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被告佔用系爭土地之期間。
(二)原告承租系爭土地每月之租金。
(三)原告請求被告給付50,000元之請求權基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湘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吳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