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簡字第1841號
原 告 董浩霞
訴訟代理人 邱明政 律師
被 告 王正誠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
十一日辯論終結,定九十九年十二月八日下午五時宣判,茲因尚
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併候核辦。
中華民國99年12月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朱家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9日
書記官王楨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簡字第1841號
原 告 董浩霞
訴訟代理人 邱明政 律師
被 告 王正誠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
十一日辯論終結,定九十九年十二月八日下午五時宣判,茲因尚
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併候核辦。
中華民國99年12月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朱家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9日
書記官王楨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