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勞小字第34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廖貫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長合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本院99年度雄勞小字第34號民事第1審判決,提
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8,272元,應
徵第2審裁判費1,500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宜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8 日
書 記 官 廖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