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99年度 馬交簡附民 移調字第11號
聲 請 人 歐誠 原
相 對 人 許忠生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馬交簡附民移調字第11號損害賠償事件,
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8日上午9時55分在本調解庭調解成立,
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陳介安
書記官 林長義
調解委員 薛國忠
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 歐誠原
相對人 許忠生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12萬元,給付方法:自
民國100年1月5日起至民國103年4月5日止,於每月5日各給
付3千元,至全部清償完畢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
期。
二、兩造交通事故所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由聲請人領取。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聲請人 歐誠原
相對人 許忠生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8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 林長義
法 官 陳介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林長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