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重簡字第938號
原 告 顏卯即 升鴻精密企業社
被 告 彰揚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仁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年1月12日下午3時6分,
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8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8日
書記官馬秀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重簡字第938號
原 告 顏卯即 升鴻精密企業社
被 告 彰揚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仁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年1月12日下午3時6分,
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8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8日
書記官馬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