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12年度員補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員補字第310號

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顏孝辰

上列原告與被告 施燕龍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3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

二、請依所提出新歷史資料查詢系統之交易明細說明如何得出請求金額44,314元、利息起算日之依據,並提出完整交易往來明細表(含歷次借支、還款金額、累計情形等,本金、利息、違約金分別列計)。

三、依上開事項,提出準備書狀,應附書狀及證物資料之繕本、影本。

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

員林簡易庭法官黃英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

書記官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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