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1年度桃小字第104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小字第104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王文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龔浪起 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8日所為111年度桃小字第1045號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92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訴費用,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

書記官陳家蓁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