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簡字第1929號
原告 張庭萱
被告 許鎮宇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12年7月27日14時30分,在本院第37法庭開庭。
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曾耀緯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
書記官吳宏明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簡字第1929號
原告 張庭萱
被告 許鎮宇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12年7月27日14時30分,在本院第37法庭開庭。
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曾耀緯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
書記官吳宏明